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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出台实施意见推进农村低保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

时间:2017-01-20   浏览量:128 次  来源: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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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转发了省民政厅、省编办、省扶贫办、省委农工办、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残联等7个部门《关于做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1677号),全面部署农村最低生活保障与扶贫开发政策有效衔接工作。通过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对符合低保标准的农村贫困人口实行政策性保障兜底,对纳入建档立卡范围的农村低保对象给予政策扶持,确保到2018年山东省现行扶贫标准下农村贫困人口全部脱贫。

《意见》要求,下一步要重点推动政策、对象、标准、管理、信息等五个方面的衔接工作。政策衔接方面,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建档立卡贫困户,按规定程序纳入低保范围,做到应保尽保、按标施保;对符合扶贫条件的农村低保家庭,按规定程序纳入建档立卡范围,对不在建档立卡范围内的农村低保家庭、特困人员,各地统筹考虑使用扶贫开发政策,做到应扶尽扶。对象衔接方面,统一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认定的赡养费计算方法和财产限定条件,提出在农村低保和扶贫对象认定时,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非共同生活的,相关义务人应当给付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计入家庭收入,具体计算标准参照低保政策有关规定执行。完善农村低保家庭贫困状况评估指标体系,以家庭收入、财产作为主要指标,根据地方实际情况适当考虑家庭成员因残疾、患重病等增加的刚性支出因素,综合评估家庭贫困程度。标准衔接方面,提出到2018年底前各县(市、区)农村低保标准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以上,2017年,中部5市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西部6市全部提高到不低于3200元;2018年,西部6市全部达到省定扶贫线。管理衔接方面,县级民政、扶贫部门每年要开展一次联合核查活动,统一组织、统一步骤、统一实施,全面复核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确保应保尽保、应扶尽扶。要全面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逐步把核对机制运用到农村低保对象和扶贫对象的识别和认定中,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农村贫困人口的收入、财产核查。信息衔接方面,县级民政、扶贫部门要加强沟通,共享农村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名单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农村低保对象名单等相关信息,每年至少比对1次台账数据。

《意见》提出,省级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重点向保障任务重、财政困难、工作绩效突出的地区倾斜;脱贫攻坚期内,省级财政对农村低保省定提标增支部分,给予西部地区补助80%,中部地区补助60%。各地要加强基层社会救助能力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现有编制内,根据辖区人口规模配备3-5名专职民政工作人员;行政村和城乡社区要根据服务对象数量明确1-2名民政协理员协助办理低保等民政事务。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将社会救助事务性、服务性工作交由社会力量承担。通过各级预算安排的用于社会救助方面的资金,统筹解决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资金。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为农村低保对象和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根据山东省民政厅信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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